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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財政部人事處
發文機關: 財政部人事處
發文日期: 101.06.21
發文字號: 台財人字第10100601860號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日期: 102.01.01
主  旨: 修正「財政部核發關務獎勵金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財政部核發關務獎勵金作業要點
法規內文: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獎勵對關務工作有功人員,激勵其士氣,提高關務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金,由關務署編列預算支應。

三、獎勵金核發對象為關務署及其所屬關務機關之編制內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四、獎勵金之核發程序,由本部成立「關務獎勵金核發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查,並簽報部長核定。

五、審議小組下列人員擔任委員:

(一)本部次長(兼召集人)。

(二)本部主任秘書。

(三)本部人事處處長。

(四)本部會計處處長。

(五)關務署署長。

(六)關務署副署長一人。

審議小組委員,除前項人員外,必要時得由本部部長指定本部簡任級人員一至四人擔任,任期二年。

第一項審議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關務署人事室主任兼任,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由該署派員兼任。

 六、符合下列事項之一者,發給獎勵金:

(一)為民服務

1.主辦為民服務工作,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致本機關榮獲行政院為民服務工作年終考核複核成績評列甲等以上者。

2.研究發展建議事項及創新措施,經採行績效卓著者。

3.主動檢討不合時宜法令、規定,經上級採行著有績效者。

4.研提工作簡化措施,經採行效益優異者。

5.辦理通關服務或專案工作,具有成效或特殊表現者。

6.推行關務教育或宣傳,計劃週詳效果顯著,圓滿達成任務者。

7.擔任驗貨,行李檢查工作,績效卓著,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關務風紀

1.拒受鉅額餽贈,有具體事實者。

2.有效防止不法貪瀆事件發生者。

3.其他對關務風紀之維護著有成效或有具體表現者。

(三)關務稽徵及查緝走私績效:

1.對通關作業、違章漏稅及走私等查核技術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具有重大成效者。

2.依法核定補徵或追繳鉅額稅款者。

3.自行蒐集課稅資料或證據,因而查獲重大違章補徵鉅額稅款者。

4.查獲重大走私漏稅案件,對稅收有重大貢獻者。

5.發現偽造證件、偽刻公庫代收稅款章、偽造納稅收據、規費證,適時防止違章漏稅者。

6.發現通關或查緝走私作業有重大缺失者。

7.支援其他單位查緝重大漏稅或走私案件,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證者。

8.審理重大或專案查獲之違章漏稅或走私案件,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證者。

9.辦理行政救濟或移罰案件,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證者。

10.適時辦理稅捐保全措施,因而防止逃避執行或徵起鉅額稅捐或罰鍰者。

11.辦理重要關政、關務法規,如期順利完成者。

12.對於稽徵業務,關務行政之規劃、督導、考核作業,圓滿完成任務,成效卓著者。

(四)自動化作業

1.對主辦業務研究建議自動化,經採行確獲績效者。

2.執行自動化系統規劃並能克服困難如期達成任務者。

3.設計更為有效電腦程式,經採納後對於增進工作效率有特殊貢獻者。

4.對電腦機器突發事件能及時處理,使災害消弭於無形,經鑑定確有重大功績者。

(五)其他優良事蹟,經該機關首長陳報者。

前項有關金額或件數之規定,由審議小組就各別機關訂定之。

七、獎勵金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及三等獎三種,其獎別之認定標準,由審議小組訂定;其獎額按預算金額及請獎人數由審議小組視情況訂定之。

八、凡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得請發獎勵金者,由請獎機關於事實確定後三個月內填具獎勵金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由關務署初核後,提送審議小組。但需及時獎勵之特殊事蹟,本部得於調查屬實後,先行發給,再依規定送審議小組追認。

九、本獎勵金專款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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